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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土地使用計畫應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土地規劃,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範圍土地與相鄰農業用地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但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於相鄰處得免留設:(一)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少一點五公尺且面積不少於申請面積百分之三十。(二)申請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依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必要時得使用毗連土地至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視同廠地面積納入申請範圍,其使用地編定方式如下: (一)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申請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依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三、申請範圍土地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者,與相鄰農業用地限以隔離綠帶規劃,其使用地編定別、寬度及面積依前二款之規定。
用地計畫書規劃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應以書面載明回饋金應繳數額,並發給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通知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辦使用地變更編定。
用地計畫應繳交之回饋金按申請用地變更使用總面積,依用地計畫核定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十計算。但用地計畫核定範圍內,曾依森林法相關法規繳交回饋金者,就已繳交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數額得予扣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繳之回饋金,應撥交予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申請人應繳交之回饋金應於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全數繳交,或於辦理工廠登記前分期繳交,其分期繳交規定如下:一、第一期: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二、第二期: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一年內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三、第三期: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二年內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四、第四期:辦理工廠登記前全數繳交完畢。
申請人應於用地計畫核定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但申請面積達二公頃以上,需擬具開發計畫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二年期間於開發許可核定次日起算。
申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工廠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逾期未完成工廠登記者,用地計畫核定失效。
改善計畫 農地法規檢討 設施條件檢討 敏感區位檢討 建築設計檢討 特定工廠登記
用地計畫撰寫 用地計畫核定 回饋金繳納 變更編定
建照申請 營造開工 使照申請 保存登記 工廠登記